N力勤: H股公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1 0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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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力勤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寧波力勤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及管理人
員的選聘工作,優化董事會組成,實施公司的人才開發與利用戰略,完善公司治理結
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以
下簡稱「《深交所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 號 —— 主
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以下簡稱「《監管指引第1號 —— 規範運作》」)等有關規定和《寧
波力勤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公司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
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審查董事會的結構、規模和組成,並評估獨
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委員會委員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應
當過半數。
  第四條 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委員會設委員會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擔
任,主席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席由董事會委員會成員內選舉產生,並報請董事會批
准。
  第六條 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
委員不再任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章程》及本細則增補新的
委員。
  委員中的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因觸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等不得
擔任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規定情形提出辭職或者被解除職務導致董事會或者委
員會中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所佔的比例不符合相關規定、本工作細則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公司應當自前述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補選。
  第七條 委員會主席負責提供被提名人的有關資料,籌備委員會會議並執行委員會
的有關決議。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是:
 (一) 提出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處理候選人提名的程序,形成決
     議後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構成評估董事候選人的基礎;
 (二)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
     協助董事會編製董事會技能表,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
     的變動提出建議;
 (三) 制定和維護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及監督其實施,定期審查多元化政策並於
    《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該多元化政策或政策摘要,審查和討論任何必要的
     修訂,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予以批准。董事會多元化可因應公司的情況(如
     董事會業務策略及現任董事所需技能、經驗及多樣視點與角度)依照多項因
     素作考慮(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或專業經驗),但董
     事會成員不應全屬單一性別;
 (四)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
     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五) 評核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
     會提出建議;
 (七) 支持公司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
 (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及
 (九)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的提案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根據法律法規(包括公司股票上市
地證券監管規則)等規範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由股東會審議的,須報經董事會同意
後,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其主席應當於委員會召開會議後的下一個
董事會會議匯報其決定或建議,除非該等委員會受法律或監管限制而不能作此匯報(例
如因監管規定而限制披露)。
  第十一條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事,可從公司員工獲得所需要的
任何信息;所有員工應當配合委員會提出的要求。
  第十二條   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委員會應獲公司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第十四條 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公司的董事會
多元化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任職條件、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委員會每年須召開不少於一次定期會議或按其它不時適用於公司的監管
規定的頻率舉行,不定期會議可根據需要和委員會委員的提議舉行;委員會主席應於會
議召開前至少三天通知並把議程及相關會議文件全部及時送交全體委員,會議由委員會
主席主持,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另一名委員(獨立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主
持。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其中包括最少一名獨立董事(獨
立非執行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
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可現場召開或以通訊的方式召開,表決方式為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
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委員中若與委員會會議討論事項存在利害關係時(如(i)就關於委
員會成員本人的任命(包括確定或更改其條款)的任何決議;(ii)終止其自己的任命),當
事人須予以迴避討論及表決。因委員會成員迴避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相關事項由董事
會直接審議。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
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會議日期、時間、地
點、主持人、參加人、會議議程、每一事項表決結果。完整的會議記錄應由董事會辦公
室相關人員保存。會議記錄的初稿及最後定稿應在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先後發送委員
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其記錄之用。會議記錄應對會議上所考
慮事項及達致的決定作足夠詳細的記錄,其中應該包括委員提出的任何疑慮或表達的反
對意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出席會議的所有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洩露
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
決議中記載提名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在主板上
市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範性文件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本細則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
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時,按照法律法
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應在交易所網站及公司網站上公開其職權範圍,解釋其角色及
董事會轉授予其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的細則與本細則有歧義時,以中文
版本細則為準。
                             寧波力勤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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