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6-090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宁德时代”)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
担保的议案》,为保障印度尼西亚电池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产业链项目”)
的建设与运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普勤时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勤时代”
或“项目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被担保方”)拟就相关金融机构
融资,接受公司关联方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瑞庭”)或香港
瑞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瑞华”)中的一方(以下简称“担保方”)
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背景
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2 年 5 月
作为投资主体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建设动力电池产业链项目,预计投资总金额不超
过 59.68 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建设动力电池产业链项目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12)。
为保障公司印度尼西亚电池产业链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公司控股子公司普勤
时代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根据相关金融机构融资要求,
需由项目公司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厦门瑞庭作为普勤时代股东之一,
拟由其或其股东香港瑞华中的一方拟为项目融资提供不超过 1.3 亿美元或等值其
他币种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厦门瑞庭持有公司 1,019,704,949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 22.04%,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曾
毓群先生担任厦门瑞庭执行董事,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厦门瑞庭 100%股
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
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厦门瑞庭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毓群先生持有香港瑞华 100%股权,且
担任其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三款规
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香港瑞华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
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曾毓群先生已回避表
决,8 名非关联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上述
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02054341492Y
成立时间 2012 年 10 月 15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法定代表人 曾毓群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湖里大道 22 号 201-448
注册地址
单元(文创口岸 1#)
注册资本 9,090.9091 万元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
询;采购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办公用品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曾毓群直接持股 55%,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瑞华投资有限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45%
实际控制人 曾毓群
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系实际控制人曾毓群先生控制的企
业,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56,496.64
负债总额 185,384.18
净资产 871,112.46
财务指标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715,498.40
截至本公告日,厦门瑞庭持有公司 1,019,704,949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 22.04%,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曾
毓群先生担任厦门瑞庭执行董事,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厦门瑞庭 100%股
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
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厦门瑞庭为公司关联法人。
截至本公告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瑞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其具有相应履约能力。
(二)香港瑞华投资有限公司
香 港 瑞 华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Ruihua Investment (Hong Kong)
公司名称
Company Limited)
成立时间 2017 年 9 月 14 日
组织形式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毕打街 20 号会德丰大厦 5 楼
注册资本 10,000 港元
主营业务 投资与咨询
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曾毓群持股 100%
香港瑞华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成立,其近三年主要业务发展状
况良好,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元
财务指标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85,124.84
负债总额 14.83
净资产 385,110.01
财务指标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249,393.5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毓群先生持有香港瑞华
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香港瑞华为公司关联法人。
截至本公告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香港瑞华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其具有相应履约能力。
三、关联担保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厦门瑞庭投资有限公司或香港瑞华投资有限公司(以实际提
供担保的一方为准)。
(二)被担保方:宁波普勤时代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三)债权人:为产业链项目提供融资的相关金融机构(以最终签署的贷款
协议约定为准)。
(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担保额度:不超过 1.3 亿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具体金额以最终签署
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六)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七)协议签署:具体担保条款将由担保方、被担保方与相关债权人协商确
定,并以正式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接受关联担保系满足产业链项目金融机构融资的增信要求,有利于保障
该海外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关联方与其他项目公司股东共同提供担保,体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的原则。本次担保为关联方单方面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义务性支持,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厦门瑞庭、香港瑞华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 17.94 亿元。
六、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本次担保是保障印度尼西亚电池产
业链项目顺利获取融资的必要增信措施,具备合理的商业基础;公司关联方厦门
瑞庭或其股东香港瑞华拟按照不低于厦门瑞庭持有的项目权益比例提供相应担
保,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