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科激光: 锐科激光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1 0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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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〇二六年九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在
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30日15: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召开,本
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星星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03人,代表股份200,962,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766%,均为2026年9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
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查验了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1.707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0,821,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3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4%;反对101,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2%;弃权4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4%。
  表决结果:同意200,760,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76,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00%;反对161,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16%;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5%。
  表决结果:同意200,760,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75,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78%;反对16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8%。
  表决结果:同意200,842,2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55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35%;反对99,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5%;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
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   明:
                        经办律师:
                        宋   浩:
                        周凌雷: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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