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电话/Tel: (+86) (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 (10) 6517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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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释义
收购人、新疆有色集团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地矿业、上市公司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地矿集团 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源矿冶 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地矿集团全资子公司
新疆地矿集团的股东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新疆有色集团,导致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收购人间接持有宝地矿业456,275,695股股份,占宝地矿业总股
本的46.36%,成为宝地矿业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收购报告书》
告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
法律法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
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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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6]第 0465 号
致: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新疆有色集团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
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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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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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新疆有色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新疆有色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 4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漠
注册资本 3,00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734468753P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
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
地使用权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教育
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安全咨询服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单位后勤管
理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
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
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地
产开发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期限 2002 年 3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100%
通讯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 636 号
通讯方式 0991-484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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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新疆国资委持有新疆有色集团100%股权,为新疆有色集团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1)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除新疆地矿集团外,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 黄金、锰资源开采、加工和销售,
公司 以及铍资源加工和销售
铜矿、镍矿的选矿、冶炼;铜、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 镍、铅、锌及其他有色金属的加工
有限公司 及自产产品的销售;硫酸的加工及
自产产品的销售
新疆五鑫铜业有限 常用有色金属的冶炼、加工、销售
责任公司 及进出口业务
新疆昆仑蓝钻矿业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勘查;住宿服务;供电业务
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
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新型金属
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 合金材料销售;许可项目:危险化
责任公司 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
运);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发电业
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食品销售;拍卖业务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非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 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
责任公司 工;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
造;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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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号 (万元)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 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的采选冶工艺
所有限公司 研究及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等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 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
有限公司 等施工专业作业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
新疆金辉房地产开 地使用权租赁;企业总部管理;商
发有限责任公司 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
营
锂盐系列产品、锂合金、锂型材、
新材料、锂盐副产品的生产、加工
新疆亚欧稀有金属
和销售;锂盐科研技术咨询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 仪器仪表的销售;装卸服务;房屋
及设备租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2)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
新疆国资委为地方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因此,国务院国资委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收购人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不构成关联
方。故《收购报告书》及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
用中国”网站公开检索,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到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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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有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王漠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中国 无
郭全 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曾冠军 党委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陈科萍 党委副书记、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严兵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谭江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冯连兴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王小兵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宋海波 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中国 中国 无
黄威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邹艳平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齐新会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金国彬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陈寅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沙根别克·艾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力木汗
杜志锋 董事会秘书 中国 中国 无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
用中国”网站查询核查,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涉及其他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直接及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
上权益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地 控制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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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股份超过5%以上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二、本次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系因新疆地矿集团的
股东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新疆有色集团,导致收购人间接持有宝地矿业
东,但不会导致宝地矿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收购人在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划。若收购人在未来有相关计划或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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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6]420号)。
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三、本次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宝地矿业的控股股东为新疆地矿集团。新疆地矿集团直接持
有宝地矿业318,275,695股股份,占宝地矿业总股本的32.34%;新疆地矿集团通
过其全资子公司、一致行动人金源矿冶间接持有宝地矿业138,000,000股股份,
占宝地矿业总股本的14.02%。新疆地矿集团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宝地矿业
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收购前,宝地矿业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宝地矿业的控股股东仍为新疆地矿集团,新疆有色集团
成为间接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集团通过新疆地矿集团间接持有宝地矿业
矿业138,000,000股股份,占宝地矿业总股本的14.02%;综上,新疆有色集团间
接持有宝地矿业456,275,695股股份,占宝地矿业总股本的46.36%。本次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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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宝地矿业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新疆有色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新疆地矿
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疆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
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系因新疆地矿集团的股东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新疆有色集团,导
致 收 购 人 间 接 持 有 宝 地 矿 业 456,275,695 股 股 份 , 占 宝 地 矿 业 总 股 本 的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因新疆地矿集团的股东由新疆国资委变更为新疆有色集团,导
致收购人间接持有宝地矿业456,275,695股股份,本次收购不涉及收购对价的支
付,不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
五、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
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本次收购已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导致收购人在宝地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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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宝地矿业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本所律师认为,本
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
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本次收购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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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已制定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
收购人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于
本次收购后将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后续计划。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承诺,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如下: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
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
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收购人保
持独立。
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新疆有色集团已于2026年9月29日出具了《新疆有
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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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作为宝地矿业间接控股股东,将按照法律、法
规及宝地矿业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间接控股股东地位影响宝地
矿业的独立性,保持其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具
体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保持与宝地矿业之间业务独立、人员独
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宝地矿业间接控股股东的关系违反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程序,干预宝地矿业经营决策,损害宝地矿业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宝地矿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宝地矿业造成损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不涉及与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为避免同业竞争,新疆有色集团已于2026年9月29日出具了《新疆有色金属
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宝地矿业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
与宝地矿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宝地矿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
务范围,而本公司所控制的相关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承诺
将该相关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进行转让,并同意宝地矿业在
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3.除对宝地矿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以外,本公司将不在任何地方以
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宝地矿业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
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宝地矿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
突,则优先考虑宝地矿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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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宝地矿业及其子公司除外)也
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宝地矿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宝地矿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产权控制关系,因此不
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收购人及其关
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将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指引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新疆有色集团已于2026年9月29
日出具了《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承诺如下:
“1.在不对宝地矿业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
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宝地矿业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关联
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承诺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
易价格,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本公司承
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宝地矿业的资金、利润,不要求
宝地矿业违规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宝地矿业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宝地矿业及其子公司除外)也
遵守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宝地矿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宝地矿业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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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
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
安排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收
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上
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九、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项首次公开披露
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情况,在本
次收购事项首次公开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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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
《收购报告书》包括“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
司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等内
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16号》的规定。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疆有色集团具备作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
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收
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为本次收
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
第16号》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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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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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wo
刘 继 许春玲
wo
黄 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