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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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67/FY/2026-1076
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震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震有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试行)》 《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震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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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震有科技、公司 指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震有科技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终止 指 震有科技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公司章程》 指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监管指南》 指
露》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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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
办法》
《监管指南》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公
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计、
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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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
到 任 何 对 拟 激 励 对 象 名 单 的 异 议 。 2026 年 7 月 15 日 , 公 司 于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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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终止的情况
(一) 本次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 本次终止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终止的原因为:受当前
宏观环境、资本市场以及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多方面影响,公司未能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与此同时,随着公司业
务布局与组织架构调整,核心人才结构有所变动,原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激励对象
范围难以完全契合现阶段战略目标和核心团队价值贡献。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薪酬与
长效激励体系,适配现阶段经营发展及人才管理规划,充分实现对员工的精准有效
激励,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 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
授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激励股票,因此本次终止不会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亦不会影响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及稳定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终止已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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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
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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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祁 丽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程良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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