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01 00:15: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
公司之间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担保的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
之间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 1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
诚信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
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
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
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
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 2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财务与资
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
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如有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针对该等
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除非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担
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
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
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负责组织、
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 3 -
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
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
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
               - 4 -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
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除本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至少一次对公司全部担保
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
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业逻辑,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
               - 5 -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
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
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
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
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
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
析报告等)
    ;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
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 6 -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
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
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
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
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信誉不良、管理混乱、经
营风险较大,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
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施,反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申
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 7 -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需要提
供反担保的,还应当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
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的
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期
限、范围、各方权利义务、其他股东方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形式、
反担保情况及形式,以及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担保申请
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
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
送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财务与
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
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
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
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
               - 8 -
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
合同。经办部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
身份签字或盖章。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及该控股子公司按照各自
权限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经授权的
其他人员代表该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与
资产管理部会同证券与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
或者质押登记等手续。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担保登记的,经办责任
人应当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财务与资产管理
部和证券与法务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
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
  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9 -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证券与法务部是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部门,其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
  (二)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
偿事宜。
  第三十一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证券与法务部应持续关
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
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
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证券与法务部应加
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
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被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与资
产管理部及证券与法务部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与被担保
人沟通,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
            - 10 -
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
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
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属本
办法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应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属本办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情况,应由
股东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
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
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
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七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
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 11 -
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
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
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相关部门和责任
              - 12 -
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与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
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
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
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人
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
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
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员,
在提出担保申请及审查、审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关人员
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责任人
员,在提出担保申请等担保事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司
             - 13 -
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
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还应当遵循适用的国有企
业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原有办法同步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4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版传媒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