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6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
本次担保是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 期预计额
否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 度内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
术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
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化工
路支行”)签署了《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授字第
同意予以森华易腾额度授信,授信最高本金额度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授信期
限自 202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7 年 9 月 27 日。
为支持本次融资业务的开展,公司与兴业银行北京化工路支行签署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高保字第 202634-1 号),公司
为森华易腾与兴业银行北京化工路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 1,000.00 万元。本次担保的
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和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和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6 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
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 888,569.98 万元,其中:预计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
保额度为 63,000.00 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
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
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方式。担保期限为自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最近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 2026 年预计担 担保额度占上市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期资产负债率 含本次担保)的担保余 保额度(万 公司最近一期净
(%) 额(万元) 元) 资产比例(%)
大位科技 森华易腾 52.43 10,000.00 63,000.00 107.77
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以融资担保额为限计算担保余额,
且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000.00 万元,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为 54,0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森华易腾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000.00 万元,剩余
可用担保额度为 53,0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森华易腾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大位科技直接持股 100%
法定代表人 肖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7825067343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 A 座 10 层 1109-87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产品
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用设
备、电子产品、专用设备(电子产品、服装等实体店除外);
经营范围
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43,987.35 37,538.48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3,061.09 17,233.34
资产净额 20,926.27 20,305.15
营业收入 20,757.03 39,769.92
净利润 621.12 283.31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森华易腾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
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路支行
保证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兴银京化工路(2026)授字第 202634 号
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
(2)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6 年 9 月 28 日至 2027 年 9 月 27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
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
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
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
明保证合同编号与债权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收到后应立即履行清偿
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债权人有权允许债
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债务人转移的债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保证人知晓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用途可能包括用
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同意对借新还旧用途的债权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
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
减轻或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
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06.63%;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
的担保总额合计为 146,695.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