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九月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发行人”、“上市公司”
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1927 号文同意注册。
华海清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联席主承销
商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国泰海通与中金公
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对华海清科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
为华海清科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华海
清科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符合华海清科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的股
份数量为不超过本次拟募集金额总额 379,500.00 万元/发行底价 206.17 元/股所计
算的股数 18,407,139 股与《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0%,即本次发行不超 49,628,143 股(含本
数)”的孰低值,即 18,407,139 股。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为
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即 18,407,139 股),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026 年 9 月 16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206.17 元/股,
该价格为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
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236.0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4.47%。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4,999,888.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1,883,213.1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773,116,674.9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
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379,50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36.00 元/股,发行股数 16,080,508 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
如下:
序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
号 (股) (元) (月)
合计 16,080,508 3,794,999,888.00 -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
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
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交易。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
合法、有效。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了修订。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
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进行了修订。
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上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关注册
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7 号)。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会
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有 2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
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华
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 2 名
投资者,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9 月 18 日)
前,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552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
出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上述合计 552 名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已剔除《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
重复机构)20 家;基金公司 41 家;证券公司 42 家;保险机构 35 家;其他机构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在本
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
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
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
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
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
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6 年 9 月 18 日(T 日)9:00-12:00,
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27 名认购对象递交的
《申购报价单》。经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27 名认
购对象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
理的资产管理账户无需缴纳)。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亦符合《认购邀请书》
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 是否
申购价格 缴纳 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金额(元)
(元/股) 保证 效申
金 购
是否 是否
申购价格 缴纳 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金额(元)
(元/股) 保证 效申
金 购
是否 是否
申购价格 缴纳 为有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金额(元)
(元/股) 保证 效申
金 购
伙)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
金有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三)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
以上 27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以
数量为 16,080,5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4,999,888.00 元。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数量 限售期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合计 16,080,508 3,794,999,888.00 -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联席主承
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
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
专业投资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认
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5 个类别,普通投
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
(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5 个等级。
本次华海清科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4(中等偏高风险),专业
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
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
级与风险承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
匹配
经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
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机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和 UBS AG 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
备案程序。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
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
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
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计
划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
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养老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产品,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程序。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
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
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
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六)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对象均承
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
情形,发行对象申购金额未超过发行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七)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八)本次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向本次发行的 13 名获配对象发
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6]第 ZB11644 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投
资者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止,联席主承销商已收到 13
名特定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3,794,999,888.00 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
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26]第 ZB11643 号《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80,508.00 股,发行价
格 236.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4,999,888.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币 16,080,508.00 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3,757,036,166.90 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
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6 年 7 月 4 日,公
司对此进行了公告。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7 号)。
联席主承销商将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次发行正式结
束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手续。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中金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
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
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