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
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股东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
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
行表决的,或同一表决权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均以第一次表决投票
结果为准;
四、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按规定时间投票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
六、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应当先向会务组登记。股东临时要求发
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发
言、大声喧哗。为保证议事效率,发言内容超出本次会议审议范围的,主持人可
以提请由公司相关人员按程序另行作答或禁止其发言,经劝阻无效的,视为扰乱
会场秩序;
七、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
入会场;
八、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
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2 日(周一)14:3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顺黄路 217 号公司 A 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
参加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
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会议议程:
一、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审议议题
序号 议案名称
三、股东发言及提问
四、股东投票表决
五、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
六、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九、与会董事、律师、记录人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赵瑞海先生、赵瑞杰先生、谢
文斌先生、孙海凤女士、户娜娜女士、杨敏女士、黄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
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议案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经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何法涧先生、吴桐女士、李乐
琴先生、刘磊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年起就职于本公司。1998 年至 2008 年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 年至 2011
年 10 月,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北京曲
美沙发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兼任北京曲美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曲美馨家商业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古诺凡希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北京朝阳
分公司负责人;曲美技术研发中心负责人;2017 年至 2024 年 10 月,任中欧控
股公司总经理;2017 年 7 月至今,任智美创舍家居(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云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曲美悦居商贸
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曲美馨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北京美懿家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至 2026
年 3 月,任张家港曲美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 年 4 月至今,任
徐州依妥家居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 年 2 月至今,任杭州
曲美家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苏州市张家港市美泽家
具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定制分公司负责
人;2024 年 4 月至今,任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4 年 4 月至
北京曲美整家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董事;2026 年 4 月至今,任北京福瑞安泽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2026 年 7 月至今,暂代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主要社会兼职:兼任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北京家具协会执行会长、深圳
市家具行业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顺义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历任全国工商联
第十二届执行委员、第十三届北京市工商联副主席、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联副会长、
第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赵瑞海先生持有公司 128,516,972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8.72%,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瑞宾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赵瑞杰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北京新瑞奥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事、副总经理;历任北京曲美瑞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2012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古诺凡希家具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5
月至今,任大连嘉德新科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25 年 10 月至今,任北京维鲸智
服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赵瑞杰先生持有公司 34,244,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99%,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赵瑞海先生和赵瑞宾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至 2005 年,任技术质量部经理;2005 年至 2008 年,任北京曲美新业家具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至今,任顺义工厂厂长;2011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经理。
谢文斌先生持有公司 465,6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0.07%,与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高级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中级审计师。2002 年至今就职于本
公司。2012 年至 2016 年,任北京曲美馨家商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7 年 1 月
至 10 月,任公司财务经理; 2017 年 7 月至今,任智美创舍家居(上海)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201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任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年 4 月至今,任杭州曲美家居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26 年 5 月至今,任 Ekornes
AS 董事。
孙海凤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长兼长城华冠学院院长;2021 年 5 月至 2025 年 9 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2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集团人力行政部总监。
户娜娜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年至 2002 年,任本公司外埠销售部业务主管;2002 年至 2009 年,任北京曲美
馨家商业有限公司外埠销售管理中心经理,2009 年至 2018 年,任曲美馨家品牌
管理中心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公司监事;2019 年至 2024 年 9
月,任公司 IMG 品牌营销总监;2024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市场部总监;202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杨敏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年 10 月至 2013 年,就职于公司外埠销售综合业务部;2014 年至 2016 年,任公
司外埠销售部经理;2017 年至 2020 年,任公司集团办公室经理;2021 年至今,
任公司集团人力行政部人力经理。2025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黄薇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学历,高级工程师。2015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家具协会会长。2021 年 9 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法涧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年至 2003 年,任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视觉传达系教师;2003 年至 2010 年,任《艺
《产品设计》艺术总监;2004 年至 2012 年,
术与设计》出版联盟《艺术与设计》
任朱锫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主持设计师;2012 年至今,任北
京无同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持设计师。2023 年
工艺美术家协会文化创意设计专业委员会理事。
吴桐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注册会计师。2016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高级经理,并于 2018 年至 2020 年借调至普华永道伦敦工
作;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瓜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2022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昆仑天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现任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李乐琴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历。2013 年 5 月至 2023 年 10 月,先后任兴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任对公客户经
理、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金融市场部任投资经理、投行部固定收益负责人;2023 年
月至 2026 年 1 月,任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5 年 9 月至
今,任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11 月至今,任北京安博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磊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