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2026 年 10 月 30 日 9:30
网络投票:2026 年 10 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301 号河北国际大厦 4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参加人员
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
的律师,其他人员。
五、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
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
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七、会议流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并审议以下议案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报告事项: 1.2026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其中,
特别决议议案:无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2、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 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其他与前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如有)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发言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读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办法,股东及股东代表
表决议案
(五)计票、监票,统计现场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宣布暂时休会,待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
结果后再复会宣读表决结果,休会后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可
提前离席。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通知
如下:
一、股东会设立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
事宜。
二、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统计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人数及所代表的股份数,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请务必于会
议召开当日 8:30-9:30 到达会场,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股东会正式开始之前,会议登记终止。在会议登记终止时未
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的股东,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份总数,不得进入会场参与表决。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遵循本次会议议事规则,共同维
护会议秩序。
四、会议主持人将视会议情况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
提问。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会议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
问题。
五、股东会对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表
决应填写表决票。填写表决票时,如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请分别在相应栏内打“√”,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未签名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完成后,请投票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场内工作人员,
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六、股东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状
态,未经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录音、拍照及
录像。如有违反,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制止。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报告事项:1.2026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议案 1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促进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降低
资金成本和优化财务结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本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已
与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续订《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根据框架
协议的约定使用财务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该事项构成 A+H
两地上市规则项下关联/连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市规则影响
因财务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直接控制的企业,财务
公司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H 股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A 股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人士/关联法人,续
签框架协议构成两地上市规则下的关连/关联交易。
(一)根据 A 股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
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 A 股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经
测算,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金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故本次交易须经股
东会批准。
(二)根据 H 股上市规则,该协议项下存款服务的一个
或多个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 5%但均低于 25%,须遵守申报、
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贷款服务由于按一
般商业条款(或按较第三方所提供者更为优厚的条款)进行,
且本公司将不会就贷款服务以其任何资产作抵押,故贷款服
务获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的
规定;票据贴现服务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的百分比率超过 0.1%
但均低于 5%,须遵守申报、公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可
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适用的
百分比率均低于 0.1%,豁免遵守有关申报、公告、年度审核
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二、关联/连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连交易主体介绍
财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3 年 1 月 18 日
公司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9 号裕园广场 A 座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经营范围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黄玉刚
实际控制人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万元) 1,342,960.46
总负债(万元) 1,105,107.27
主要财务数
据(未经审 净资产(万元) 237,853.20
计)
项目 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万元) 11,012.09
净利润(万元) 3,169.10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1,347,028.17
总负债(万元) 1,102,096.58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244,931.59
(经审计)
项目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25,662.55
净利润(万元) 12,133.14
注:2025 年度相关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其他数据
未经审计。
(二)原协议执行情况:
本年度至今
上一年度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年 末 财务 公 司 吸 收存款
余额
年 末 财务 公 司 发 放贷款
余额
上 市 公司 在 财 务 公司最
高存款额度
年 初 上市 公 司 在 财务公
司存款金额
年 末 上市 公 司 在 财务公
司存款金额
上 市 公司 在 财 务 公司最
高存款金额
上 市 公司 在 财 务 公司存
款利率范围
上 市 公司 在 财 务 公司最
高贷款额度
年 初 上市 公 司 在 财务公
司贷款金额
年 末 上市 公 司 在 财务公
司贷款金额
上 市 公司 在 财 务 公司最
高贷款金额
上 市 公司 在 财 务 公司贷
款利率范围
(三)前次金融服务相关情况
财务公司自 2013 年第四季度起持续为本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考虑到本公司对相关金融服务的需求、财务公司的收
费以及财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
财务公司续签框架协议,该交易事项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
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协议有效期限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约定各类服务的年度上限如
下;1.存款服务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为人
民币 45 亿元;2.贷款服务的每日最高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
息)为人民币 48 亿元;3.票据贴现服务的每日最高贴现资金
余额(包括贴现利息)为人民币 5 亿元;4.其他收费类金融
服务(包括非融资性保函服务、承兑服务、委托贷款服务及
其他收费类服务)及其他经核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服
务、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及代理业
务、保险代理业务及企业债券的承销服务)的年度上限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2024 年度 1-6 月交易
交易金额 度 交易金额 度
金额
存款服务 450,000 394,383 450,000 436,416 450,000 354,338
贷款服务 480,000 231,539 480,000 346,199 480,000 253,530
票据贴现服务 50,000 376 50,000 - 50,000 -
非融资性保函服
务、承兑服务、委
托贷款服务及其他
收费类金融服务
注:存款、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的年度上限指的是每日最高余额,非融资保函服务、承兑服
务、委托贷款服务及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的年度上限指的是手续费总金额。
(四)本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包括:1.存款服务、2.贷款服务、3.票据贴现服务、4.其他收
费类金融服务(包括非融资性保函服务、承兑服务、委托贷
款服务及其他收费类服务)及 5.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包括
但不限于结算服务、财务及融资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及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及企业债券的承销服务)。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独立股东批准后,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
有效期 3 年。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
遵守以下原则:无论何时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相关条件
不得逊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为本集团提
供同种类同档次金融服务的条件;本集团将在自愿及非强制
的基础上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
务聘请财务公司;本集团无须就贷款服务以其任何资产作抵
押;财务公司可不时与本集团订立单独的个别金融服务协议
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惟必须遵循在框架协议内商定的原则。
本集团应向财务公司就金融服务支付的费用按以下基
准厘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1)
中国人民银行就同期限同种类存款不时颁布的利率下限;
(2)
财务公司就同期限同种类存款提供予河北建投集团其他成
员单位的利率;(3)存款单位单独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获
得的同期限、同阶段、同种类存款利率。
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
(1)
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贷款不时颁布的利率上限;(2)借
款单位单独从商业银行获得同期限、同阶段、同种类贷款的
利率。
同期限第三方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所提供的贴现利率。
利率或服务费应:(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监管总局”)就同种类金融服务不时
颁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及(2)不高于商业银行就同
种类金融服务向本集团内使用该服务的单位所收取的利息
或服务费。
于未来向本集团提供其他服务,该等服务将收取的费用应:
(1)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监管总局就同种类金融服务不时
颁布的收费标准(如适用);(2)不高于商业银行就同种
类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3)不高于财务公司就提供同种
类金融服务向河北建投其他成员收取的费用。
(五)各类服务的上限金额及主要预测依据
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存款服务 2027-2029 年度
的上限均为 55 亿元人民币,贷款服务 2027-2029 年度的上限
均为 60 亿元人民币,票据贴现服务 2027-2029 年度的上限均
为 5 亿元人民币,其他服务 2027-2029 年度的上限均为 500
万元人民币。
在考虑上述各项年度上限时,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1)作为本集团的资金管理策略之一部份,本公司计
划将其部分现金结余存入财务公司,以获得较优惠的存款条
件。财务公司已向本集团承诺,其存款利率不低于本集团内
使用存款服务的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的同期限、同阶段、同
种类存款的利率。考虑到财务公司自 2013 年起持续为本集
团提供优质服务,本公司决定继续与财务公司合作。
(2)本集团计划于 2027 年至 2029 年增加其海上风电
容量和燃气发电容量。上述业务增长将为本集团带来正向现
金流,从而推动货币资金结余增长。具体而言,多个大型海
上风电项目正在开发中,包括祥云岛海上风电项目(装机容
量 250 兆瓦)、顺桓祥云岛海上风电项目(装机容量 250 兆
瓦)、山海关海上风电一期平价示范项目(装机容量 500 兆
瓦)以及秦皇岛国管海域海上风电项目(装机容量 500 兆瓦)。
同时,本集团的天然气发电业务正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三座
燃气电厂正在建设中,即抚宁燃气电厂、新乐燃气电厂及北
戴河新区燃气电厂(总装机容量 2,880 兆瓦)。上述项目完
成后预计将于截至 2027 年、2028 年及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度为本集团分别带来约为人民币 40 亿元、人民币 66 亿元
及人民币 66 亿元的收入,包括本集团可追回的任何可再生
能源补贴。虽然于任何指定年度可收回的补贴金额无法精确
厘定,本集团于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每年收
回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大约介于人民币 12 亿元至人民币 26 亿
元之间。
(3)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货币资金约为人
民币 47.77 亿元(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约为人民币
回时将在短期内带来大量现金流入,进而导致存款规模增加。
(4)期初存款余额(即按综合基准本公司于财政年度
年初之现金结余)于 2027 年至 2029 年产生的应计利息亦将
计入相应年度上限。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贷款的
余额约为人民币 22.96 亿元
(1)期初贷款余额(即按综合基准本公司于财政年度
年初之未偿还贷款结余)于 2027 年至 2029 年预计产生的应
计利息亦已计入相应年度之上限。
(2)根据本集团的发展规划,本集团将加快海风规模
化开发利用,并科学布局抽水蓄能和独立储能扩展计划。随
着本集团扩大海上风电容量,目前在建的主要项目预计未来
三年需要融资约人民币 54.47 亿元。同时,本集团天然气业
务持续扩张,并全力拓展燃气发电业务,其中抚宁燃气电厂、
新乐燃气电厂及北戴河新区燃气电厂正在建设过程中,估计
于未来三年融资需求约为人民币 14.59 亿元。天然气采购量
的增加亦预期将带来更多资金需求。
(1)本集团预期每年于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到的未
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及拟使用票据贴现方式进行融资
的需求。
(2)由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采用电子票据贴
现方式可使财务公司以较低的利率进行重新贴现或远期贴
现,令财务公司的融资成本降低,从而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
式向本集团提供票据贴现服务。
(3)基于本集团使用财务公司的电子票据贴现系统的
业务计划,预计截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本集团
所需的票据贴现服务水平及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票据贴
现服务的预期可动用余额。
乃根据本集团预期每年于日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对财务公司
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及数量需求厘定上述上限。
三、续订框架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一)财务公司作为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获授权提供
多种金融服务,包括为本公司提供借贷服务。本公司可利用
财务公司作为媒介,更具效率地调配本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
资金,从而提高本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提升整体偿债能力。
(二)财务公司仅限于服务成员公司的需求且熟悉本公
司的营运,因此,财务公司可按较中国商业银行更为优先及
高效方式为本集团提供服务。
(三)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提供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和
票据贴现服务的利率,及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及其他经核准
金融服务的相关手续费,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总
局就同种类金融服务不时颁布的收费标准,并等于或优于第
三方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内使用有关服务的公司所单独提供
的利率或手续费。
(四)本集团将继续根据新框架协议利用财务公司的多
项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其他收
费类金融服务及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该安排将提高本集团
与第三方商业银行磋商相同或类似服务时的议价能力,从而
可降低本集团的融资成本。
(五)本集团将在自愿及非强制性的情况下使用财务公
司的金融服务,而无义务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财务公司。除
财务公司外,本集团与若干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可于有
需要时使用其提供的金融服务。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
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原则,
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本公
司的独立性,没有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公司
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上
述交易不对本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评估
在评估有关财务风险时,董事已考虑如下因素:
须遵守上述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则及经营规定,包括资本风险
指引及必要的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于2026年6月30日,财
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25.34%、流动比率为61.72%、不良贷款
率为0%,不良资产率为0%,各项指标反映出财务公司运营
稳健,相关风险较低。
的客户只限于成员公司,财务公司长期服务于各成员公司,
对于其全部客户的资金情况、运营状态及风险偏好都有较为
深入的了解和评估,相较招揽外来客户面临的潜在风险较低。
的资金将主要用作给予本集团(而非本集团以外的任何成员
公司)的借款。倘若本集团存在超出在财务公司存款资金外
的需求,财务公司将通过调剂资金来满足本集团的需求。本
公司有权随时了解财务公司对本公司资金的管理情况。
议存放于财务公司的任何存款及应计利息,则本集团将有权
抵销其应付财务公司的任何未付贷款及应计利息。
常经营的重大结构性变动、信用评级、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
险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而本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
财务公司的服务。
司提名。本公司总会计师为本公司提名加入财务公司董事会
的董事,并参与重大业务发展策略及财务公司董事会根据财
务公司的组织章程将批准的其他事宜的决策程序,有效掌握
及监督财务公司日常运营。
名成员组成,审批提供给成员公司单笔贷款额超过人民币
由财务公司的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财务
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公司提名加入财务公司的董事现
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价物存入财务公司。此外,本公司的财务管理部根据资金性
质及用途将本集团资金分类并独立存放。特别是,本集团的
若干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乃来自各种集资活动(例如股份发售、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短期或中期金融票据)的所得款项,该
等款项必须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规定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指
定银行账户,不得存入财务公司。
河北建投已于财务公司的组织章程中承诺,河北建投将向财
务公司提供资金,以于财务公司面临紧急付款困难时满足其
资本需求。财务公司承诺所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本集团存款
还款。就本公司所知,财务公司自其注册成立时起并无面临
任何紧急付款困难。于2025年12月31日,河北建投的资产净
值约为人民币1,448.57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人民币
北建投能够向财务公司提供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总局的任何重大规则或经营规定,
并已实施严格的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措施。
(二)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公司将就继续使用财务公司所提供
的金融服务采取以下的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其他收费类金融服务
或其他经核准金融服务订立任何协议之前,本公司将会就期
限相同的类似性质的存款╱贷款服务或相同性质的任何其
他服务(视情况而定)向独立金融机构至少取得两个报价。
该等报价连同财务公司的报价将报告给本公司财务管理部
审核。财务管理部将此类报价与财务公司的报价进行比较,
并将比较结果报告本公司总会计师。只有在确认财务公司提
供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利率、服务费及其他主
要商业条款,与市场上可取得的条款相当或更好后,本公司
才会进行相关交易。
发生变动时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与财务公司拟进行具体
交易以前,财务公司须通知本公司其当月在同类业务上给予
河北建投其他成员公司的收费水平,以供本公司财务管理部
留存及核对。
详细资料,并每月至少一次将其记录与财务公司的记录进行
比较,如该等记录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本公司财务管理部会
要求财务公司进行调查并纠正错误(如有)。
务公司呈交金融监管总局的每份监管报告的副本;(2)于
每月第十日向本公司提供财务公司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及
(3)于每月第三日向本公司提供一份载有本集团于财务公
司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及其他金融服务状况的月度报告。
情况,并在收到财务公司提供的上述监管报告、月度财务报
表和所提供金融服务的月度报告后实时审阅有关资料。本公
司财务管理部一旦发现问题,例如财务公司严重违反任何监
管规定、财务公司的财务及管理不当行为或违反新框架协议
或资金管理政策的情况,将实时向本公司管理层(包括财务
管理部经理、总会计师及总裁)和董事会报告。
以下情况:
(1)每个季度内根据新框架协议订立的个别金融服务
协议之执行情况,连同从独立金融机构取得的可比较报价资
料,以及年度上限的利用情况;及
(2)每个季度内财务公司的信贷评级的任何变动。
五、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已成立由全体独立非执行
董事(即周文港先生、杨晶磊先生、陈奕斌先生及刘斌先生)
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存款服务的条款及建议每日最高
余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同时,本公司已委任嘉林资本有
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存款服务的条款(包括其建议每
日最高余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会认为,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乃于本集团
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而框架协议项
下的交易条款及存款服务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对独立股东
而言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
建议独立股东投票赞成将于临时股东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
案,以批准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包括截至
额的上限)。
独立财务顾问嘉林资本有限公司认为,(1)存款服务
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且属公平合理;及(2)存
款服务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并于日常及一般业务过
程中进行。因此,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建议独立股东投票赞
成将于临时股东会提呈以批准存款服务之议案,及建议独立
股东就此投票赞成有关议案。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连股东需回避表决。
议案 2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业务的
发展与经营顺利进行,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已
与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续签
《产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产融协议”),并根据
该协议的约定使用汇海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等服务,该事项
构成 A+H 两地上市规则项下关连/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上市规则影响
因汇海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间接控制的企业,汇海
公司构成上市地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联方/关连人士,按
照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产融服务将构成关联/连交易。
根据A股上市规则,融资租赁服务的上限超过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根据H
股上市规则,融资租赁服务下的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各自年
度上限的一个或多个百分比率将超过0.1%但低于5%,须遵守
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但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
规定。
二、关连/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关连/关联交易主体介绍
汇海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5 年 8 月 27 日
公司
注册资本 6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6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221
注册地
一般经营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除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无。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郭哲诚
项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
总资产(万元) 83,635.28
负债总额(万元) 13,795.80
主要财务数
据(未经审 净资产(万元) 69,839.49
计)
项目 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万元) 1,699.18
净利润(万元) 1,331.41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财务数据
资产总额(万元) 86,943.14
(经审计)
负债总额(万元) 18,435.06
净资产(万元) 68,508.08
项目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2,322.81
净利润(万元) 1,480.44
注:2025年度相关数据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二) 前次产融协议相关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汇海公司签订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的
新产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将在自愿及非强制性的情况下
使用汇海公司提供的产融服务。该协议经2023年11月30日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
增直接租赁不高于人民币8亿元、新增售后回租不高于人民
币8亿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新增直接租赁 新增售后回租
期间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年度上限 实际金额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80,000 1,546.35 80,000 11,700.00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80,000 - 80,000 26,850.00
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80,000 3,980.51 注 80,000 9,600.00 注
注:此处为2026年1-6月实际交易金额。
(三) 本次产融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按照产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汇海公司向本集团提供
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在产
融协议有效期内每个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汇海公司向本公
司及附属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中,新增直接租赁不高于
人民币8亿元、新增售后回租不高于人民币8亿元。
汇海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上述产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
遵守以下原则:在任何时候其向本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
条款不得逊于其向河北建投的其他成员公司提供同种类融
资租赁服务的条款,亦不得逊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为本公
司提供同种类融资租赁服务的条款。
本集团将在自愿及非强制的基础上利用汇海公司的产
融服务,而无责任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汇海公司;及汇海公
司可不时与本集团订立单独的个别产融协议以提供特定产
融服务,惟必须遵循在产融协议内商定的原则。
融资租赁服务,租金包括融资租赁的本金及租赁利息。
本金应基于汇海公司购买设备的总价(就直接租赁而言)或
设备的账面净值或独立评估师对设备的评估值(就售后回租
而言)厘定。(1)租赁利息将由双方在参考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
协商确定;(2)不高于本公司就具体融资租赁安排从独立
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同种类或类似服务所支付的融
资成本。
(1)本公司的权利
本公司的权利包括:要求汇海公司依照工作需要,派出
有产融服务工作经验和有责任心的业务人员从事产融服务
工作;要求汇海公司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产融协议约定的
产融服务工作;要求汇海公司提供本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相
关资料。
(2)本公司的义务
本公司有义务积极配合汇海公司开展工作,提供汇海公
司为完成产融协议所述产融服务必须的各种法律文件、协议、
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3)汇海公司的权利
汇海公司的权利包括:要求本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资
料和文件;要求本公司为汇海公司履行产融协议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工作便利。
(4)汇海公司的义务
①汇海公司应(i)于每月第十日向本公司提供汇海公司上
一个月的财务报表;(ii)于每月第三日向本公司提供一份载有
本集团与汇海公司产融服务的月度报告;(iii)在汇海公司对
按照产融协议约定已发生交易的利率水平或收费发生变动
时,或双方拟进行新交易以前,汇海公司须通过电子邮件通
知本公司,当月汇海公司在同种类业务上给予河北建投集团
内同等级其他成员单位的利率水平和价格信息,以供本公司
留存和提交相关审计部门核对。
②对汇海公司在产融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本公司尚未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根据本公司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种
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
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④配合本公司检查或审计工作,包括本公司对汇海公司
相关融资租赁服务及其他产融服务安全性的检查,由本公司
外聘的审计师对汇海公司就产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
交易安排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或审计,以及本公司审计部门对
汇海公司经营的内控系统的合适度进行的审阅等。
⑤保证将严格按照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风
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且其主要的监管指标(如资产负
债率、同业拆入比例及流动性比例)也将符合深圳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要求。
续签《产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独立股东批准后,自2027
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四) 各类服务的上限金额及主要预测依据
根据产融协议,各类服务2027-2029年三个财政年度新发
生额年度上限设定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27 年度 2028 年度 2029 年度
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
直接租赁 80,000 80,000 80,000
限公司
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
售后回租 80,000 80,000 80,000
限公司
注:直接租赁的年度上限指于相关财政年度予以确认的使用权资产的价值。售后
回租的年度上限指于相关财政年度自汇海予以收取的财务资助金额。
在考虑上述各项年度上限时,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的主要海上风电项目预计未来三年需要融资约人民币54.47
亿元,而三座燃气电厂(抚宁燃气电厂、新乐燃气电厂及北
戴河新区燃气电厂)预计未来三年需要融资约人民币14.59
亿元。为满足这些资本需求,本集团可采用多种融资渠道,
包括来自独立金融机构的银行贷款、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下
的贷款服务,以及新产融服务框架协议下的融资租赁服务,
并根据当前市场状况、项目特点及融资成本为每个项目选择
最合适的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项目(主要为风电场及燃气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项目)的投资金额,以及融资租赁的预计本金及租赁利息和
手续费。
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并供承租人使用的开始日确认使用权
资产和租赁负债。由于风电场设备为陆续分批交付使用,在
此分批交付的情况下,直接租赁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分批确
认,而非一次性确认合同全部金额。在计算年度上限时,本
公司已考虑了相关项目的注资及项目开发时间表。
度及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现金流情况(如本公司
于相关期间的年报及╱或中报中所披露)。本集团通过先行
给付较少的资金得到所需设备,可以减轻购置设备对于现金
流量的压力。本集团于实施融资租赁年度中,现金流量较为
正常,而在未实施融资租赁的年度中,现金流量较为紧张。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将会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优化
财务结构,改善现金流量表现。
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本集团风电控股装机容量为8,397.66
兆瓦,较2025年年底增长约7.97%。经考虑现时融资市场条
件,本集团部分项目需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风机,以保
证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成本最低化。本集团预期将继续对增
加风电场装机容量及建设进行投资。
义务利用建议年度上限下的全部或任何剩余额度。融资租赁
为本集团在结构性融资安排上提供更大灵活性,特别是针对
可能比较难透过传统银行贷款渠道融资的项目或设备。融资
租赁服务的年度上限仅占本集团整体债务融资的一小部分。
年度上限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包括新增直接租赁人民币8
亿元及新增售后回租人民币8亿元)约占截至2026年6月30日
本集团授信总额的1.33%,及本集团合并口径有息债务余额
的3.19%。按此水平设定年度上限,符合本集团的审慎融资
策略,同时保留应对商机的灵活性。
三、续签产融协议的原因及益处
(一)本公司与汇海公司续签产融协议的主要原因如下:
业务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以设备作为目标物,为承租人进行融
资,而风电项目的风机设备及燃气项目的长输管道都可以作
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目标物。通过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融资
租赁方式,本集团可以对相关设备进行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从而可以取得更加低成本的资金。
本集团从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的同种类或类似服务所
支付的租赁利息,因此有利于控制本集团的融资成本。
(二)本公司与汇海公司续签产融协议的主要益处如下:
汇海公司在2017年7月前曾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自
股权(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12日的公告及日期
为2017年5月18日的通函)。汇海公司对风电行业比较熟悉,
了解本集团的营运。自2016年以来,其已与本集团顺利开展
了多笔交易。预计在项目评审、放款手续上,汇海公司会较
其他融资租赁机构提供更快捷高效的服务。
本集团将在自愿及非强制性的情况下使用汇海公司的
产融服务,而无义务就任何特定服务聘请汇海公司。
综上,上述关联交易为本集团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
有助于本集团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执行。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为原则,
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是完全的市场行为,没有影响本公
司的独立性,没有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公司
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完全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上
述交易不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评估
在评估有关财务风险时,董事已考虑如下因素:
监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及流动性比例等)须符合深圳市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汇海公司获得深圳市地方金融监
督管理局评定的2026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A级。截至
比例为2.90%。
重大违反任何监管规则或经营规定。
(二)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公司将就使用汇海公司所提供的产
融服务采取以下的内部控制程序及企业管治措施:
任何协议之前,本公司将会就期限相同的类似融资租赁或相
同性质的其他服务(视情况而定)向独立金融机构取得最少
两个报价。该等报价连同汇海公司提供的条款将会随即向本
公司财务管理部上报,以供审核。本公司财务管理部将会就
该等报价及条款报告本公司总会计师。
平或收费发生变动时,或双方拟进行新交易以前,汇海公司
须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公司,当月汇海公司在同类业务上给
予河北建投及其下属成员单位的利率水平和价格信息,以供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留存和提交相关审计部门核对。
司上一个月使用的产融服务的月度报告,并在每月第10日向
本公司提供汇海公司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情况,并在收到汇海公司提供的上述月度财务报表和所提供
产融服务的月度报告后实时审阅有关资料,本公司财务管理
部一旦发现问题,将实时向本公司管理层(包括财务管理部
经理、总会计师及总裁)和董事会报告。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连股东需回避表决。
议案 3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薪酬激励约
束机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具体方案请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公告》。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报告事项1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
东会进行说明。
具体方案请见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公告》。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