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公司”或“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5 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人(主承销商)”)作为中京电子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
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9 月 15 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12.47 元/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
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严格按照《惠州
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中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89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9.41%。
(三)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47,011,417
股,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次发行注册批复的相关要求,未超过本次《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56,134,723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
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
先生在内的 16 名投资者,不超过 35 名,符合股东会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
案》,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
《认购合同》。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其
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上海勤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金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
金
序号 认购对象 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47,011,417 699,999,999.13 -
(五)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99,999,999.13 元人民币,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12,798,408.7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7,201,590.36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六)限售期安排
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锁定期届满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内,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而认购的股份因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部分,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的约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价
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募集资金与发行费用及限售期安排等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以及
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
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适时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
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
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会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
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
案时确定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股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2 家、证券公司 30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20 家、其他表
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11 家。
(2026 年 9 月 17 日),有 27 名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名
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至本次申购报价日(2026 年 9 月 17 日)向前述投资者发送了《惠
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 150 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
其附件文件。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认购
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
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规定;《认
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
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
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26 年 9 月 17 日 9:00-12:00 为集中接收报价
时间,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经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
共同核查确认,截至 2026 年 9 月 17 日 12 时整,本次发行共有 28 家询价对象在
《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文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
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
管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了认购
保证金,上述 28 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缴 是否为有
序 申购价格 申购规模
认购对象名称 纳保证 效申购报
号 (元/股) (万元)
金 价单
上海勤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金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
资基金
湖北海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
岛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
华银德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是否缴 是否为有
序 申购价格 申购规模
认购对象名称 纳保证 效申购报
号 (元/股) (万元)
金 价单
珠海市聚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1 2,500
聚隆定增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47 2,500
珠海市聚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1 2,500
聚隆虹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47 2,500
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钜融大安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
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行定价和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
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为 14.89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47,011,417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6 家,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 最终获配股数 最终获配金额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号 (股) (元) (月)
上海勤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勤辰洛子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
金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47,011,417 699,999,999.13 -
经核查,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亦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程序和规则。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
除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外,其他最终获配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
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
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除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外,
不包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相关各方均不通过任何其
他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不存在中京电子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或向发行对象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五)获配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
杨林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认购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内,除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上市公
司与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无其他重大交易。公司的各项
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
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除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外,发行人与其他获配对象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
情况。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
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上海勤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
续,以其管理的“勤辰洛子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
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
续。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以其管理的“正德远德盈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
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
续。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
“宁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
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为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
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杨林先生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松、赵辉、刘艳
丽、段慧兰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
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
成备案。
(七)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
《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
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和专业投资者Ⅱ,普通投资者按其风
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
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中京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
定为 R3 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上海勤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勤辰洛子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德
远德盈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16 名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最终获配投资者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八)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文件一并提交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出具相关
承诺函:
“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本人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
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认购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
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人认购的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
关规定。
关联方的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的情形;
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除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同时承诺:“(1)我方及我方
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
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
次认购的情形;(2)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
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4)本次
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
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
(九)缴款与验资情况
(天健验〔2026〕2-29 号):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 16 时止,主承销商收到的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699,999,999.13 元(大写人
民币陆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壹角叁分)。
(天健验〔2026〕2-30 号):截至 2026 年 9 月 23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普通股
(A 股)47,011,41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8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99,999,999.13 元(大写人民币陆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
壹角叁分),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798,408.77 元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687,201,590.36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7,011,417.00 元。募集
资 金 净 额 扣 除 股 本 人 民 币 47,011,417.00 元 后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
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并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5
号),并于 2026 年 8 月 8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
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925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外,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外,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字盖章
页)
项目协办人: (已离职)
张恒帆
保荐代表人:
曾文辉 龚 参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