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上市公司合规性专项核查报告
植德(证)字[2026]0057-1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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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上市公司合规性专项核查报告
植德(证)字[2026]0057-1 号
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怡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江苏怡达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发行人最近三年(2023年度、2024年度、2025
年度)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及公司治理重大异常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一年是否存在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等情形进行了核查。
对本专项核查报告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针对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查验;
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
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
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
致;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
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的依据;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专项核查报告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
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
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报告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事项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或公司治理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
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主审会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衡”)的审计人员,
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开披露信息,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与
判断,未发现发行人最近三年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而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开
披露信息,并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百度、企查查等网
站进行了检索,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
法行为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的相关会议文
件、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组织架构图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了检索,截至查询
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公司治理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经营
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
书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生态环
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百度、企查查等网站进行了检索,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
罚文书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百度、企查
查等网站进行了检索,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
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是否受到交易所公开
谴责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秘书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6 年 9 月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查询,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一)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
报告》及发行人年度报告:
“天衡审字(2025)00502 号”、
“天衡审字(2026)00957 号”《审计报告》;
专字(2025)00261 号”、“天衡专字(2026)0053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衡专字(2026)0053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的专项审核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年度报告》;
(二)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各项治理制度及规则;
(三)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
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评估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
(四)查阅公司最近三年工商档案、组织架构图;
(五)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开披露的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适用于取消监事会前)会议文件;
(六)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发行人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主审会计师天衡的审计人员;
(七)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开披露信息;
(八)查阅了发行人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并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
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
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百度、企查查等网站对发行人进行了网络核查;
(九)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
书网、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百度、企查查等网站对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了网络核查;
(十)于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对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网络核查;
(十一)取得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出具的书面说明;
(十二)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怡达股份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公司治理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怡达股份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怡达股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怡达股份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情形。
因此,上述事项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本核查报告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合规性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王月鹏
_______________
赵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