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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声迅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460 号
致: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声迅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北京市康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声迅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声迅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就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法律意见书
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邮证券”)系“声迅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
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受托管理人可以
按照简化程序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会
议召集人、债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投票表决期间、召开地点和方式等事项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方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适用简化程序,采取线上方式召开,参会
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债券持有人对本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通知公告之
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6 年 9 月 22 日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 17:00 前)以书面方式送
达至中邮证券联系人收件地址或以邮件形式回复至中邮证券联系人邮箱,逾期不回复的,
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果。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
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确定会议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适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记。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21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
的“声迅转债”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会议及提出异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
出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适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登
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异议的,应于异议期内以
书面形式回复受托管理人。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公告所涉意见及审议结
果。根据中邮证券的确认,本次会议异议期已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17:00 结束,异议期
内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视为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
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适用简化程序,参会人员无需进行出席会议
登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声迅转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伟丽
经办律师:尤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