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马材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30 0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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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86      证券简称:科马材料     公告编号:2026-094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 3.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科马摩擦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或者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
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
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
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
通过或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除本制度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
关移交证明。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如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行政法规或北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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