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
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
责。
第八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
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
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
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
式:
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
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
对。
第十二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
一董事候选人;
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该项表决;
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
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
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
得票情况。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
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以内的董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可在下次公司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六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
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公
司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此时原任董事不得离任,已
经当选的董事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
事选举产生后一同就任。
第十七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
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
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
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公司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