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30 0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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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保护公司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
营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
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内部机构或职
能部门、参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的开展与实施。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
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由公司予以保证。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内审工作需要
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
则,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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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审计
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保证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监察部以
下主要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
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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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审计监察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
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审计监察部及时掌握信息;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人员采取查阅资料、检查实物、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审计人
员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并提出
改善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六)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审计监察部
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审计监察部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进
行检查。审计终结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财产、避免给公司或所属单位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由公司有
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一)拒绝接受、阻碍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有意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虚假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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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存在以权谋私、泄露公司机密或舞弊行为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对其进行违纪处理,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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