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3 证券简称:并行科技 公告编号:2026-168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并行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并行”)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
称“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并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公司全资子公司并行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并行云”)
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
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为上海并行云上述流动资金
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签署《保证合同》。截至本
公告披露之日,上海并行云提款金额 3,564,743.95 元。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决策与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预计 202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6 年度向其全资
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用于对子公司在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告》(公告编号:2026-077)。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 2026 年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s://www.bse.cn/)披露的公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145)。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为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内发生的
具体担保事项,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并行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新源路 3 号车间三户 10 楼 1001 室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实缴资本:2,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吕昇亮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
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
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
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未经审计
(二)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适用
被担保人名称:并行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
被担保人是否提供反担保:否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箐路 65 号 1 幢 7 层 702 室 05A 部位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实缴资本:1,000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乔楠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
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及通讯设备
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5 年 4 月 9 日
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审计情况: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一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
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保证人违反前述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保证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
明显减弱,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
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保证人或保证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
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
的其他措施;
保证人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刑
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
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受遗
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图转
移资产等,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行子公
司)、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
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反本合
同其他条款。
(3)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直接扣划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
子公司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同意债权人
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债权人在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
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债权人公布的牌价中间价折算;
扣划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权人有权代保证人和保证人配
偶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款项,保
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债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二)担保协议二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
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
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
年;
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
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
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
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保
证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上述担保事项满足公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地发展。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能够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
控制,上述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授权项下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担保符合
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占公司最近一
项目 数量/万元 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
- -
保余额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 -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 -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 -
注:担保事项一中,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
元,担保事项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
岛并行提款金额 1,000 万元,上海并行云提款金额 3,564,743.95 元,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列示的担保余额合计数系根据已提款金额计算。
六、备查文件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五)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崇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