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监督作
用,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京普天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南京普天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及本工作
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委员会人员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
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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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
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文档整理与归档等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开展工作
所需的有关材料。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承担董事会监督日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
供咨询和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六)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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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
告;
(七)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
查和评估结果;
(八)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
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根据董事会要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
况、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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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
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
寄、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等事项。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只能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
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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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决议,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签名;会议记录或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
司原《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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