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6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389 号)同意注册,公司以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8 月 12 日收市后总股本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股份,可配售股
份总数为 154,912,320 股。
本次配股价格为 3.36 元/股,
有效认购数量为 144,173,119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84,421,679.84 元,
股, 扣除各项发行费人民币 8,881,148.01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5,540,531.83 元。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中兴华验字(2026)第 410002 号《验资报告》
。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
拟投资金额 拟投资金额
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
地(一期)建设项目
肇庆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项目
合计 72,811.89 65,000.00 47,554.05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项目 拟置换金额
金额 入金额
泰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基
地(一期)建设项目
肇庆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项目
合计 36,554.05 35,072.31 33,048.76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 888.11 万元,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81.31 万元和发行登记费含税金额 14.42 万元
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 150.75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自筹资金已支
序 募集资金已预 本次募集资金
发行费用 含税金额 不含税金额 付发行费用金
号 扣金额 拟置换金额
额
承销及保荐
费用
审计及验资
费用
合计 941.40 888.11 695.72 150.75 150.75
注:募集资金预扣发行登记费 14.42 万元为含税金额,其中增值税 0.82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情况
公司已在《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公司根据项目建设需要,
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前期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将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
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
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
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
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3,048.76 万元和
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150.75 万元(不含税)。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
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6)第
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鸿特科技截止 2026 年 8 月 31 日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