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达股份: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9 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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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0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
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怡达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订了《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 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发展的前提下,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
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和货币政策环境,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
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和条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二)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努力确保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进
行合理、有效的投资回报。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在充分
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制定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坚持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分红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
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6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情况等因素,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
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2)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股东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须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
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
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其他事宜
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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