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苏州格丽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50 万元注册资
本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
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