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说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苏州格丽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50 万元注册资
本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
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特此说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