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湘邮: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9 2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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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76         证券简称:*st 湘邮   公告编号:2026-043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涉及的六起案件法院均已立案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次六起案件均为原告。
   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及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共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均为原告,鉴于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
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
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
要,先后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公司签署了设备采购、设备安
装、调试、开通等系列合同,满足相关项目所需的终端及安装服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出现违约情形,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项及止付剩余款项等。本次共涉及六起案
件。其中:
   案件一、二、三、四:公司就与被告一的承揽合同纠纷向长沙市
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的通知【案号分别为:(2026)湘 0104 民初 39705 号、(2026)
湘 0104 民初 39709 号、(2026)湘 0104 民初 39706 号、(2026)
湘 0104 民初 39711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五:公司就与被告二的服务合同纠纷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
【案号:(2026)湘 0104 民初 39734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六:公司就与被告三的买卖合同纠纷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
【案号:(2026)湘 0104 民初 39702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二、三、四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774774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告一
  原告与被告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
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
  (1)案件一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40,793,540.00 元,并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 1,445,920.89 元(自原告支付之
日暂计算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及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
金额的 20%计算);
  d.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4,181,960.00
元的义务;
  e.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2)案件二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26,985,300.00 元,并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720,233.00 元(自原告支付之日暂计
算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
金额的 20%计算);
  d.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17,990,200.00 元的
义务;
  e.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3)案件三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
金额的 20%计算);
  c.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44,975,500.00 元的
义务;
  d.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4)案件四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995,100.00 元(按照合同
金额的 20%计算);
  c.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 44,975,500.00 元的
义务;
  d.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二)案件五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774774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告二
  原告与被告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
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b.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 24,990,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 1,711,101.25 元(自原告
支付之日起暂计算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后续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被
告实际退还全部合同款之日止);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9,991,100.00 元(按照合同
总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
  d.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16,660,000.00
元的义务;
   e.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费等
维权费用。
    (三)案件六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774774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告三
   原告与被告为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履约过程中
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
   b.请求确认原告不负有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
   c.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647,150.00 元(按照合同
总额的 10%);
   d.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着
谨慎性原则,对本次六起案件涉及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已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 3.76 亿元。根据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及对预计可回收性
的判断,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本
次诉讼案件中均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
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
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正当举措,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进展并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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