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6】第 003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
穆楚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第 1页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
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1 项,具体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张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枝花
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
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114,015,113 股,占公司有表
第 2页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483%。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6 人,代表股份 1,034,840,5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9%,包括中小股东 1,415 人,代表股份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合计 1,420 人,代表股份 4,148,855,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8302%,包括中小股东 1,417 人,代表股份 532,828,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7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提案的表决情况
第 3页
法律意见书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
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第 4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穆楚歌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 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