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76
债券代码:127080 债券简称:声迅转债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29 日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股份 46,57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7.6917%。(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724,778 股)。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6,16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18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408,6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 人,代表股
份 1,83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42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40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5062%。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包含通讯形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163,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22,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949%。
表决结果:通过,聂蓉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7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9,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孙晓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63,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谭天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63,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吴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63,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庞俊巍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63,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4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丛培红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3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弃权 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6%。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53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0%;
反对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伟丽律师、尤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