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
的原因在于:行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高端人才是公司持续发展和保
持竞争力的原动力,将外籍员工纳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
围将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其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发展需求,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
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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