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介绍
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列明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股东通讯相关的准则,以确保公司与其股东(以下简称“股东”)
之间平等、及时、有效、透明、准确及公开的通讯为目标。
第二条 总体政策
公司向股东传达信息的主要渠道为: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年度股东会及其它可能召开的股东会,并将所有呈交予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网站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它公司刊物登载于
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及公司网站(https://www.transsion.com/zh-CN)。
第三条 原则
公司股东通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通讯活动合法合规。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为中小股东参与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听取股东意见,及时回应股东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
不得误导股东。
(五)有效性原则:通过多种渠道确保通讯高效、及时。
第四条 通讯途径
(一)股东查询
的查询。
户登记处提出。
(二)公司通讯
“上市规则”)中所述之含义),包括但不限于(i)董事会报告、年度
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ii)中期报告,(iii)季度报告,(iv)会议通知,
(v)上市文件,(vi)通函,及(vii)委派代表书。
规定适时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以及上交所网
站(https://www.sse.com.cn/)登载。公司通讯将以中、英文版(如果公
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英文本或只收取中文
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
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按照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适时向股东及非
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提供。股东及非登记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应有权
选择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中文或英文)或收取公司通讯的方式(印刷
本或透过电子形式)。
供其(其中包括)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三)公司网站
绩公告。业绩公告应当包括集团的业绩和业务表现,建议派发的股息
(如有)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具体信息,以及其它上市规则
不时要求披露的信息。
内的资料亦会随即登载在公司网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通函、股东会通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文件
(如有)及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
信息。
(四)股东会
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通知、相关通函及授权委托书(如为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
发出通知即可。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
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通知书应载有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
日期和地点。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给股东以使股东可以指定委托代表
出席股东会并于会上投票。
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人、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出
席股东会以回答股东问题。
地法律法规及规则、及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
管治常规。就个别重要事项的个别决议将提交股东会表决。除非议案仅
涉及股东会程序和行政事宜,股东会主席将提议根据公司章程就议案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将委任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股东会结束
后,投票结果将在公司网站、上交所网站及联交所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其他
(一)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
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
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本政策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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