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 《传音控股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9 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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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一)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 13.74 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
   定:
   • 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会上
   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 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 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及
   • 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营
   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任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会提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或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i) 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
   定而须披露的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及 (ii) 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
   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
   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范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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