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向
天
ITIKI LAW FIRM
二○二六年九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森林半岛39号楼1-2层D3号
电话:0375-3388775 电子邮箱:ytjla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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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倚律证字[2026]SMSYL-004号
致: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马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迎春、李聚森出
席了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
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
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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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
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和《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河南
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本斌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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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9:15-15:00,全体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493,889,322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
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
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8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
负责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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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无。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
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
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所律
师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序号 议案内容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是否
得票数 的比例(%) 通过
关于更换公司独立董事的
本次股东会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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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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