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
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拟提名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的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专业知
识和从业经验,能够胜任董事岗位履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
入且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且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且无未结结论;未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属于证券监管
部门认定的不适当人选。
二、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的意见
本次拟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
与从业经验,具备独立履职的专业能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履职的关联关
系,未在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且
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
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无证监会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 3 次以上通报批评记录,无重大失信不良记录,未被监管
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