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激光: 海目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9 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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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规定,具备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及程序的合理
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和填补措施进行了充分论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要求,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鉴证报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
  八、关于《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制定填补回报措施,相关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九、关于《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设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按规定签署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
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授权议案已对股东会、董事会及具体执行人员的
权限边界作出保留,授权范围和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并由董事会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尧、范文明、周泳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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