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ST宝馨 公告编号:2026-089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为被告;
案金额为元235,653,450.42及相关费用。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近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
人民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书((2025)皖03民初64号)及(2025)皖03民初65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了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
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马
伟的纠纷案件((2025)皖03民初64号),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股东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及马伟的纠纷案件((2025)皖03民初65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03
民初64号),判决如下:
一、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核宝
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2,664,421.9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2,664,421.93
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按照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
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履行上述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一期)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配套建安及附属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四、驳回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1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公司收到了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份民事判决书((2025)皖
一、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中核能
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235,653,450.42 元 以 及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以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
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履行上述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期)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两次诉讼均尚处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已于近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别对上述两个案件提出了上诉,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