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制度
(经 2026 年 9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客观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揭示和
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一般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点、业务结构、风险偏
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第二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
计不适当,即使按照设计运行也不能合理保证控制目标实现。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
(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
贯有效运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
实现控制目标。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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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
重偏离控制目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不得认定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有效;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
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应当引起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四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或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分别认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并综合考虑缺陷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影响。当定性标准与
定量标准认定的缺陷等级不一致时,按照较高缺陷等级认定。
第五条 对单项控制缺陷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考虑与其相互关联、
具有共同成因、共同影响同一目标或者在同一业务流程中连续发生的其他
控制缺陷。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组合后的影响达到较高缺陷等级的,按
照组合后的影响程度认定。缺陷组合评价不得替代对单项缺陷的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一)重大缺陷,是指单独缺陷或者与其他缺陷组合,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者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缺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
则上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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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成整改;
督无效;
(二)重要缺陷,是指单独缺陷或者与其他缺陷组合,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者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重大错报程度但仍应引起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重视的错报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
第七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一)与利润表相关的潜在错报,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营
业收入为评价基准。
(二)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潜在错误,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资产总
额为评价基准。
(三)同一事项同时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的,应当分别
按照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对应的定量标准进行评价,并按照两项评价结果
中较低的缺陷等级确定最终缺陷等级。
项 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 错报>营业收 营业收入 1 %<错报≤ 错报≤营业收
在错报 入 1.5% 营业收入 1.5% 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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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潜 错报>资产总 资产总额 0.5%<错报 错报≤资产总
在错报 额 1% ≤资产总额 1% 额 0.5%
说明:潜在错报金额按其绝对值计算;同一事项影响多个报表项目的,
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影响金额。
第八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原则上认
定为重大缺陷。
展战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但影响程度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或者已经
认定的重要缺陷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认定为重要缺陷。
(三)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认定为一般缺陷。
定性评价应当综合考虑影响范围、持续时间、补救难度、对持续经营
和公司声誉的影响以及是否引发监管措施等因素。
第九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项 目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 小于 1000 万元
(含)
损失金额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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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应当以已经发生、可核实并能够可靠计量的损失为
基础;同一事项造成多项直接财产损失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
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评价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
认定意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缺陷进行初步认定,评价结果应当履
行交叉复核和质量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综合分
析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影响程度和组合影响,提出缺陷认定意见,并
以适当形式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予
以最终认定;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针对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
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单位整改并实施后续审查,跟踪和复核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应当区分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分别披露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的认定标准及其变化情况,并分别披露报告期内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
定结果、性质、影响、整改情况和整改计划。公司调整缺陷认定标准的,
应当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如实披露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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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结构、风险水平、
监管要求以及财务报表项目属性,对本制度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复核。确
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原因、测算依据及对评价结果可比性的影响,并
按照公司制度制定权限履行审议程序。不得通过调整认定标准规避重大缺
陷或者重要缺陷的认定和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原《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制度》
(粤桂审〔2025〕6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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