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7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已披露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润科技”)向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业绩补偿相关的民事起诉,该案已被立案受理(案号:(2025)
粤 03 民初 8671 号)。公司为原告,被告分别为:被告 1:唐伟、被告 2:方志
明、被告 3:冯华、被告 4:杨子明、被告 5:梁俊、被告 6:新疆天天向上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天天”),以下统称“六被告”或
“业绩补偿义务人”。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6 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
补偿款 157,899,448.8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关业务项目成本、损失、保证
金及违约金等;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6 共同连带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因
维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号)。
二、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 03 民初 86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支 付 补 偿 款 157,899,448.84 元 及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以
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违反股票质押义务的违约金 1,000 万元;
(三)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
产生的维权成本 174,175.4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174,175.48 元为基
数,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关于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损失 1,95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
约金(违约金以 1,9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8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
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关于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保证金损失 2,000 万元及逾期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1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
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唐伟、方志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
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四川天都阆中项
目的维权成本 257,371.5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 257,371.54 元为基数,
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杨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违反任职约定的违约金 500 万元;
(八)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向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38,000 元、保全担保费 73,729.97 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
的为准)。
(九)驳回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270,616.03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深圳万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共计 1,275,616.03 元,由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
杨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841,906.58 元,
被告唐伟另自行负担 382,684.81 元,杨子明另自行负担 25,512.32 元,原告深
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5,512.32 元。原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
预交诉讼费 1,250,103.71 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唐伟、方志明、冯华、杨
子明、新疆天天向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各方当
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后续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
确定性。
上述判决涉及的重庆市丰都县文化创意产业园项目损失 1,950 万元及项目
保证金损失 2,000 万元,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损益。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已收到的业绩补偿义务人缴存的现金计提
业绩补偿 952.56 万元,按业绩补偿义务人已质押至公司指定第三方的公司股票
偿 3,700.41 万元,两者合计已计提业绩补偿金额 4,652.97 万元。本次一审判决
判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支付的补偿款及违约金大于前述已计提金额,公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关于或有资产确认的规定,鉴于本案一
审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前述业绩补
偿相关差额部分目前尚不满足确认条件,故未予确认。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通过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履行诉讼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如
需)。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登载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初8671号)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