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8 22: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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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10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下简称“合肥建曙”)、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更名为
昆山元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元创”)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
德强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以下简称“团队代表”)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同日,团队代表与公司部分核心管理人员徐凤英、杨玉彬、金波、
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共同签署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和《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一致行动方合
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94,840,838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1.11%,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及管理团队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金波、霍霆、王琛、代丽丽、周任重签署《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终止《股份表决权委托协
议》。
严若媛于2026年9月28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日起,在
目标公司股东会、目前及未来任何时间设立的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
提案、表决时,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
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和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徐凤英、杨玉彬、金波、霍霆、王琛、代丽
丽、周任重与张德强、严若媛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终止,各方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不发生变化,相关股份不再计入一致行动方持股范围。前述协议签署后,一致
行动方的范围及持股比例变更为:
       股东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肥建曙                 160,000,000         11.45%
昆山元创                 131,730,538          9.43%
张德强                   749,800.00          0.05%
严若媛                   719,800.00          0.05%
       一致行动方合计       293,200,138         20.99%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丙方(一):张德强
  丙方(二):严若媛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间设立的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会议召集、提案、表决时,
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保持投票的一致性,以各方形成的共同决定/决策意见为准。
  上述一致行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权、提
案权、表决权:
或其提名的董事,在按照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目标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时,均应事先与本协议其他方充分协商,在各方形
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行使相关权利;
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情况充分协商,并严格按各方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
权(任何一方依法需回避表决的事项除外)。
决权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应作出适当让步,并结合目标公司实
际经营管理情况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任一方均不得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对于第
三方提出的议案各方均应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议案
投弃权或反对票。
委派的股东代表(授权代表)、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及其授权代表。
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本协议的其中一方或该方委
托/授权之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
列入股东会、董事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自拥有的有表决权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任一方所持目标
公司股份数量发生下列变动情形的,该方相应增持股份数亦应同时包含在内:
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前述变动股份数量亦同时相应包含在内;
或因股份激励归属增加股份后,直接拥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行完成之日孰早。
的规定,各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由各方各自承担
并履行。
股份数量或比例变化的影响,除非其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份。
项外,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
同、相近的协议或合同、承诺。
方签字完毕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年3月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后者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自动终止,不再执
行。此外,如各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如有)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存在冲突的,
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二)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
  委托方(一):徐凤英
  委托方(二):杨玉彬
  委托方(三):金波
  委托方(四):周任重
  委托方(五):霍霆
  委托方(六):王琛
  委托方(七):代丽丽
  受托方:
  受托方(一):张德强
  受托方(二):严若媛
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无需继续履行,
且任何一方不得就原协议向其他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议、纠纷,各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任何一方需要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
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和《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
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本次协议的履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仍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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