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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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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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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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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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洛阳盛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审议事项及会议召集人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15:00 在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
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 9:15-9:25,9:30-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167,829,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
表决的股东共计 435 人,代表股份 424,892,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443 人 , 代 表 股 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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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提案涉
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
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使用全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在建项目的议
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2,566,9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3%;反对 1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该议案为普
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
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