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激励计划”)
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