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6-08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原告”)将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一
审判决未生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 5,000 万元,赔
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25 万元,
共计 5,025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因被侵害专利权
而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公司将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本案
最终判决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
成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 2017XXXXXXXX.5 号的中国发明专利所有权人,就被告深圳市光鉴
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已受理,案号(2025)粤 03 民初 765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目前该案件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
粤 03 民初 7657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3,050 元,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上诉情况
公司将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因被侵害专利权而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目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均正常有序推进。
鉴于公司将于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本案最终判决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为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构成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