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6-071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
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预计情况概述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
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
意公司 2026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可在各被担保方以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包括有效期内新增
或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对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
产负债率 70%以上的被担保方处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6 年度对外
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二、上述担保预计的进展
本次公司在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将子公司江
苏锦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锦富新能源”)未使用的部分担保
额度 50 万元调剂至子公司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
硕”)。
注:上述担保额度调出方江苏锦富新能源于股东会审议担保预计额度时的资
产负债率大于 70%。
子公司苏州英硕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
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不超过 550 万元贷款,
期限不超过 1 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规定,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担保预计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苏州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11 月 25 日
注册地点:常熟市沙家浜镇白雪新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方欣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石墨烯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苏州英硕 65%股权
其他说明:经查询,苏州英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日,苏州英
硕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49.75 4,039.68
净资产 591.20 922.10
项目 2026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09.79 1,629.00
利润总额 -345.59 28.10
净利润 -330.90 6.32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工商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拟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保证人(乙方):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55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苏州
英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
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
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
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
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
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
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
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本次担保事项的协议尚未签署,实际担保情况以最终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不超过
产的 134.61%;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2,500 万元
(均为以子公司自身债务为基础提供的反担保),占公司 2025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比例为 5.1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
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