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8 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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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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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六年九月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8 楼
               电话:021-68419377                   传真:021-68419499
               邮编:200002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庆宇律师、张佳超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太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7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
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 9 月 24 日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彭晴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
内容一致。
     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
录。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23 日 15:00—2026 年 9
月 24 日 15: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股东签到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数据资料,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6,085,15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相符,上述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部分董
事通过网络通讯方式参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情
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一)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一致,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由本所律师和 2 名股东代表对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4,608,3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额
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额的 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夏卫军、管园园回避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6,085,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经查验: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 1、2;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 1;上述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
为 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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