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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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99 弄保利浦开金融中心 T2 办公楼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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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盛剑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剑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 2026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 点 5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 号
盛剑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6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8
名 , 代表 公司有表 决 权的股 份 93,326,9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
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本次会议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
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3,769,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58%;反对5,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3,774,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03%;反对4,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本次股
东会议案 2 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 东 吴 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鞠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