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7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2026年9月24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50万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人数:6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13.78元/股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
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及文件。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
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
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预留授予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
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或相关适用规则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或相关适用规则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相应限制性股票。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以2026年9月24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13.78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预留授予限制性 占预留授予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8 76.00% 0.15%
(5 人)
合计(6 人) 50 100.00% 0.20%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③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
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性股票的第一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 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性股票的第二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50%
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限售期
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1)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
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的业绩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以新能源业务板块 2025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均值的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50%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2027 年 70% 56%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考核指标对应的业务板块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A≥Am X=1
新能源业务板块营业
An≤A〈Am X=A/Am*100%
收入增长率(A)
A〈An X=0
注:①上述公司“新能源业务板块”包括新能源发电、新能源配售电、新能源工程施工等,具体业务
种类及构成以考核期内届时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口径为计算标准,下同。
②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经核算的业绩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对新能源业务板块制定的《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制
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S)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
售的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
售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S) S≥90 90〉S≥60 S〈6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满足业务板块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业务板块层面解除限售
系数(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或者个人绩效考核原
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所属新能源业务板块的核心管理层和技术/业务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含部分对新能源业务开展有赋能或支撑
的上市公司董事。
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2026年9月24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13.78元/股。
三、激励对象中的董事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
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
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
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三)公司按照上述估值工具确定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
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
除限售比例进行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
测算,公司于2026年9月24日预留授予的5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
为406.07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本次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成本费用
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
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
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