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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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330
敬启者:
根据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世光电”或“公司”)
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
所担任亚世光电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
授予”)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了
调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
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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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
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
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仅对亚世光电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有关审计结论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
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亚世光电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
他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相关文件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就引用部分进行了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世光电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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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
权程序: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亚世光电(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世光电(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
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自 2025 年 9 月
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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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授予条件已成就。
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世光电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取得了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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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并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亚世光电(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为:以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4,34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上已回购股份 400,000 股暨以 163,9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本次调整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P=P0 -V=10.35 元/股
-0.05 元/股=10.30 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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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亚世光电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6 年 9 月 24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以 10.30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含首次与预留重复授予的人员 1 人)授
予 200,000 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预留
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为交易日,且不属
于《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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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
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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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取得
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
程》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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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________
经办律师:周书瑶________
李 涵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