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924 第 2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110031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 0924 第 2001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在对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
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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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
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通过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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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的异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26 年 3 月 25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的公告》。
(三)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五)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预留
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预留
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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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6 年 7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52,950,56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
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
发放日)为 2026 年 7 月 9 日。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
整结果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预留授予价格=13.81-0.03=13.78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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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日在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因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前述要
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董
事会向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
为 13.78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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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票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6]8614 号《审
计报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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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