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宁波兴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所称交易涉及的事项范
围、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豁免审议情形等,按照证券交易
所具体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可授权事项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提案必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
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审计委员会、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
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
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
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
与会董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
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
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由下次股东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为止。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即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公开披露。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严格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结束之时。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为准。在司
法机关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
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首席执行官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首席执行官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
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监管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
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做出解释
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
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
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之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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