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55 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6-127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
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定的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
任何对拟认定的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对核心员工公示情况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
台(www.bse.cn)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
告》(公告编号:2026-120)。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
任何对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平台(www.bse.cn)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
(公告编号:2026-125)。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前置审议通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权益分派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 10
股派 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根据《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需对本次激励计划中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期权行权价格由 24.70 元/份调整为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2 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权益。公司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人数由 69 人变为 67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
不变,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30.16 万份调整为 226.20 万份,预留数量
由 20 万份调整为 23.96 万份,预留比例由 7.99%调整为 9.58%。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的事项,
已经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作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取得股东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行权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
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权数量等的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
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一)《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四次会
议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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