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光电: 亨通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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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在认真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
规模和用途、限售期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
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
与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
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
行的具体方案等,有利于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
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九、《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及时与银行、保荐机构、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监管,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公司董
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设立的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推进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后
方可实施。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任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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