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9 证券简称:世纪数码 公告编号:2026-077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已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2026 年第 57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7 月 31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郑州新世纪
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6〕1930 号)同意注册;2026 年 9 月 14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
意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
〔2026〕985 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9 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普通股 11,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12,6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净额为 148,708,374.56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E10751 号),确认公司募集资金
已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
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甲方)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 1)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创印智能设备有限公
司(甲方 2,与甲方 1 合称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以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
同甲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方高端数码喷印设备研发及智能化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向乙方提出募集资金划拨申请,将盖有划款授权通
知书(见附件一)上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书(见附件二),以及用途的证明文件,
扫描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zxtgqs_zz@citicbank.com。募集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决议和项目批复文件等。甲方应保证交易相关凭
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划拨募集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形式
审查,对甲方不符合要求的资金划拨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议各方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
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
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
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
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张步云、闵庆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
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
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
同甲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
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不得突破金融客户信息保护、反洗钱、
银行内控管理要求。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张步云、闵庆邦在向乙方出示约定
身份材料后,可查询、复印甲方本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乙方应在银行合理业务办
理时限内提供,查询复印范围仅限本募集资金专户,不包含甲方其他账户信息;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保
证对账单中记载的专户账户记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对账单仅反映专户账
务记录,不代表乙方对专户项下每笔交易的商业背景、募投项目合规性作出任何
确认或担保。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因自身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拒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非因乙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丙方送达故障、甲方原因、系统故障、不可抗
力),不视为乙方违约。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河南创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与“甲方 1”合
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
同甲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产 10000 台智能化高端数码打印设备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
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不得突破金融客户信息保护、反洗钱、
银行内控管理要求。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张步云、闵庆邦在向乙方出示约定
身份材料后,可查询、复印甲方 2 本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乙方应在银行合理业务
办理时限内提供,查询复印范围仅限本募集资金专户,不包含甲方其他账户信息;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 1 和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保证对账单中记载的专户账户记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对账单仅
反映专户账务记录,不代表乙方对专户项下每笔交易的商业背景、募投项目合规
性作出任何确认或担保。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拒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有权
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非因
乙方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丙方送达故障、甲方原因、系统故障、不可抗力),不
视为乙方违约。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四、截至 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号
郑州新世纪数 中信银行股份有 高端数码喷印设备研
限公司 营业部 改扩建项目
郑州新世纪数 中国银行股份有 年产 10000 台智能化
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高新 高端数码打印设备研
限公司 技术开发区支行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年产 10000 台智能化
河南创印智能
设备有限公司
支行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的下
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
户四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区分行签订。
五、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郑州新世纪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