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 康辰药业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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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6-059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万元,合计为 16,810.01 万元。上述金额中,外币折算人民币采用 2026 年 9 月
金额存在差异。
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相关义务,相关款项可回收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结合后续执行进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对公
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本公告仲裁事项背景
子公司北京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泰凌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泰凌医药(海
外)控股有限公司、泰凌医药国际有限公司、泰凌医药(亚洲)有限公司、泰凌
医药香港有限公司、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及吴铁签署《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等一系列交易文件。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通过北京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9 亿元为对价,
收购泰凌医药国际有限公司 100%股权,从而获得其核心资产——“密盖息”(鲑
鱼降钙素注射剂和鼻喷剂)相关的上市许可、商标、经销权等权益。本次交易包
含业务重组、股权转让两个阶段,并同时设有 2021—2023 年的业绩对赌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0、临
   因公司认为以上交易对方在密盖息权益收购项目中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
为对公司利益造成了侵害后果,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以及公司认为股权交割日前
发生事项,标的公司产生的赔偿及费用,依约由以上交易对方承担。为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事项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
交仲裁申请,截至目前,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和 9 月 21 日收到了由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6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519 号裁决书》、
《2026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005 号裁决书》;现将上述终局裁决的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二、《2026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519 号裁决书》仲裁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信息
康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申请人)、泰凌医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泰凌医药(亚洲)
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吴铁(第
五被申请人)。
   (二)仲裁申请事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密盖息权益收购项目中存在未如实披露、违反陈述
保证等违约行为,申请人据此主张违约金。
   (三)公司仲裁请求
元。
共计人民币 1,206,824.5 元。
   (四)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元。
评估费、认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 804,358.60 元。
(人民币 713,137.60 元),五被申请人连带承担 60%(人民币 1,069,706.40 元)。
   三、《2026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2005 号裁决书》仲裁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信息
际有限公司)、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申请人)
外)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泰凌医药(亚洲)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
人)、苏州第壹制药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吴铁(第五被申请人)
   (二)仲裁申请事由
   因密盖息权益收购项目股权交割日前发生事项,标的公司先后涉及诺华香港
清盘呈请案、诺华新加坡 ICC 仲裁、安可锐香港 HKIAC 仲裁,产生赔偿及费用,
申请人主张依约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公司仲裁请求
关费用,包括仲裁费 145,000 美元、向诺华支付的赔偿 5,489,744.26 欧元;
关赔偿 1,262,984.5 港币;
仲裁在香港强制执行、香港安可锐仲裁后续法律事务发生的香港律师费
币 600,000 元;
请 人和第 三被申请人 主 体资格 认证费 12,200 元、保 全费 5,000 元、保 险费
金占用费;
案仲裁费金额范围内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协助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仲裁费金额范围内,就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的康辰生物 25.3%股权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偿款港币 30,613,276.00 元;
华仲裁案仲裁费 145,000 美元、赔偿款 5,489,744.26 欧元;
锐仲裁案和解费港币 1,262,984.50 元;
人民币 300,000.00 元;
币 40,711.50 元、主体资格认证费人民币 12,200.0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00
元;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连带支付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盘案赔偿款港币 30,613,276.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6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按年利率 4.41%计算出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为港币
费 145,000 美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29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34%
计算出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为 22,974.44 美元;以国际商会
国际仲裁院 27333/PAR/FJT 诺华仲裁案赔偿款 5,489,744.26 欧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2.187%计算出的资金占用费,暂
计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为 50,655.75 欧元;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A25053
安可锐仲裁案和解费港币 1,262,984.5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9 月 16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33%计算出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为
港币 20,855.85 元;
协议(三)》登记手续;
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 169,524 美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裁决各项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申请人
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本公告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风险提示及后续安排
   上述两份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被申请人尚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后续能否足额、及时执行到位尚存在
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跟进被申请人履约情况,必要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鉴于相关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
及未来期间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后续实际回款、
执行进展情况开展相应会计处理,最终损益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结
果为准。
  上述仲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相关
规则,持续跟进本案后续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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