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利达: 柯利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25 0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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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 利达   公告编号:2026-07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顾益明先生立案。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6]1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处罚决定书》([2026]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住所:苏
州市高新区运河路 99 号 1 幢 101 室。
  顾益明,男,1970 年 9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
苏州市相城区。
  孙振华,男,1976 年 9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
市工业园区。
  朱怡,女,1978 年 6 月出生,柯利达监事、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顾龙棣,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住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鲁崇明,男,1968 年 5 月出生,柯利达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虎丘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柯利达、顾益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系柯利达控股股
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            (证监会令第 22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
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
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合计 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 年资金
占用发生额 44,904.95 万元,余额为 13,378.47 万元;2021 年发生额 65,631.95 万元,
余额为 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 59,745.11 万元,余额为 31,922.71 万元;上
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7.61%、51.90%、66.05%。2023 年、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37.94%、15.02%、14.86%。
   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归还利息。公司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
的内容。公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4 月 28 日,柯
利达在 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 2023 年以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并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
情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未如实在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
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柯利达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2021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
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
联方占用柯利达资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
合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知悉部分资
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
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上述 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尽责,是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
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针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1,20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顾益明,作为柯利达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实施资金占用
行为,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
规定》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顾益明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当事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
风险警示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决定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争取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复盘反思、认真汲取本次事件的教训,
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恪守合规底线,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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